返回

第32章 大明的严刑峻法

搜索 历史 用户

第32章 大明的严刑峻法

……,在淮安府城的黄昏时分,斜阳如血,将古老的城墙镀上了一层淡淡的金辉。刘浩屿步履匆匆,穿过了繁华的街巷,终于来到了淮安府的城门口。他本欲一鼓作气出城而去,然而,一阵喧闹声吸引了他的注意。只见一群人熙熙攘攘,围作一团,人头攒动,如同潮涌般不断聚集。

他心中好奇,不由得加快了脚步,走近人群。只见一张醒目的“海捕文书”赫然张贴在官府衙门的公告栏上,白纸黑字,笔力遒劲,透露出一种不可抗拒的威严。文书上方绘着一只展翅高飞的雄鹰,象征着官府追捕逃犯的坚定决心。

刘浩屿凝目细看,只见文书上详细描述了逃犯的姓名、特征以及所犯罪行。那文字犹如一条条冰冷的锁链,将逃犯的命运牢牢地捆绑。他心中不禁为那逃犯的命运感到一丝悲悯,但随即又想到了大明官府为了维护法纪,不得不采取如此严厉的手段。

人群中议论纷纷,有人低声议论着逃犯的身份和背景,有人则叹息着这世道的不公。刘浩屿静静地听着,心中却涌起一股莫名的感慨。他深知,这世道虽然繁华,但背后却隐藏着无数的黑暗和罪恶。而大明官府,作为维护法纪的利剑,虽然手段严厉,但也是为了守护大明这片土地的安宁和百姓的福祉。

夕阳渐渐西下,天色逐渐暗了下来。刘浩屿站在人群中,感受着周围人的情绪和气息。他仿佛看到了那些逃犯在逃亡路上的艰辛和无奈,也看到了大明官府为了追捕逃犯所付出的努力和牺牲。这一刻,他深深地体会到了大明这个世界的复杂和残酷。

就在这时,一阵急促的马蹄声打破了周围的寂静。只见一队官兵疾驰而来,手持刀枪剑戟,气势汹汹地冲向人群。人群顿时乱作一团,四散奔逃。刘浩屿也急忙闪身避开,心中却不禁为那些逃犯的命运感到担忧。

官兵们迅速控制了现场,将“海捕文书”取下带走。他们的眼中闪烁着锐利的光芒,仿佛能够洞察一切罪恶。刘浩屿看着他们远去的背影,心中却感到一种莫名的沉重。他深知,这场追捕才刚刚开始,而那些逃犯的命运,也将因此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夜色渐深,刘浩屿终于离开了淮安府。他回首望去,只见那座古老的城池在夜色中显得更加庄严而神秘。他心中不禁涌起一股莫名的感慨,仿佛看到了这个大明时代的缩影。他知道,自己也将踏上一条充满未知和挑战的道路,但无论前方有多少艰难险阻,他都将坚定地走下去,为了心中的理想和信念而奋斗。

刘浩屿边走边想,后世里,历史记载的大明朱元璋的《大诰》……

大明朱元璋的《大诰》是一部具有深刻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其编纂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影响等方面都值得深入探讨。

《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犯罪的特别刑法。在大明初洪武年间,随着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等问题的日益严重,朱元璋为了维护统治,决定将“官民过犯”的一万多个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照周公《大诰》之制,制定并颁布了《大诰》。

《大诰》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其中,《大诰》七十四条,颁行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冬;《大诰续编》八十七条,颁行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春;《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冬。《大诰》所列罪案,主要集中在官员玩忽职守、诽谤皇帝、结党乱政、抗粮、抗差、抗租等方面,约占百分之八十。

其中,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包括诸如郭桓案等在内的众多典型案例。对于贪污等罪行,朱元璋采取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族诛、凌迟处死等。

严刑峻法,《大诰》体现了朱元璋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大明官员的贪污腐败等罪行采取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儆效尤。

针对性强,《大诰》主要针对大明官员的贪污腐败等罪行进行打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警示作用,《大诰》不仅是一部法律文献,更是一部具有警示作用的政治宣言,告诫大明官员们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大诰》的颁布对明初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朱元璋将《大诰》定作教科书,强令全体大明臣民讲读遵守;另一方面,将《大诰》作为司法部门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并将其不少条目列入当时制定的各种罪名和条例。

然而,这些重刑政策并未收到预期效果。朱元璋死后不久,《大诰》即被搁置不用。尽管如此,《大诰》仍不失为研究大明初法制和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状况的珍贵文献。

所以说,大明朱元璋的《大诰》是一部具有深刻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其编纂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影响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对《大诰》的解析,人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明初的法制状况和社会政治环境。

《大明律》中规定的五种刑罚,即笞、杖、徒、流、死……

笞刑:笞刑是用笞杖捶打犯人,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根据《大明律》的五刑图的解释,笞刑分为五等,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笞杖材料:笞用小荆条制成,须削去节目,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

杖刑:杖刑是用比笞杖稍粗大的常行杖捶击犯人,是稍重于笞刑的一种刑罚。杖刑也分为五等,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杖材料:杖用大荆条制成,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长三尺五寸。

徒刑: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迫犯人从事劳役的刑罚。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减。凡是判处徒刑者,必须先受杖刑,然后再服徒刑。

流刑: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指定地区强制劳役而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流刑分为三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执行方式:流刑中包括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充军等。明朝流刑的惩罚强度仅次于死刑。

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刑罚。死刑分为绞、斩二等。绞、斩刑虽然都是死刑,但在司法中二者是有差别的。一般真犯死罪判处斩刑者难有活命的机会;而杂犯死罪判处绞刑者通常都不处死,而是在朝审、大审等带有缓刑的审判时得以减为流刑。

这五种刑罚在《大明律》中构成了明朝的法定刑罚体系,体现了明朝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同时,这些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也反映了明朝司法制度的严格和残酷。

还有《大明律》是大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大明律》的制定始于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初年,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终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完成并颁行天下。

在其制定过程中,明太祖朱元璋强调“治乱世用重典”,采取严刑峻法,以除贪贿,体现了他对法律治理的重视。

《大明律》共分30卷,包含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计460条。

这种编排方式与《唐律》有所不同,更适应了强化大明中央集权的需要。

《大明律》扩大了大明民法的范围,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新特点。

《大明律》不仅继承了大明朝以前的一些古代法律的优良传统,也是对之前朝历代法典编纂的历史总结。

严刑峻法:强调重刑治理,以维护大明社会秩序和大明国家的稳定。

重视大明法制建设与实践:大明朝对法制建设与实践给予高度重视,《大明律》便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量刑与刑罚: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

刑罚种类丰富,包括笞、杖、徒、流、死等正刑,以及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手段。

《大明律》在大明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它不仅影响了大明朝的法律实践,也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遗产。对清朝乃至近代的立法活动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明律》是明代法律法令的总称中的重要部分,与其他法律如《明大诰》、《明会典》、《明令》等共同构成了大明代法律体系。

总的来说,《大明律》是大明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明太祖朱元璋的法律治理思想,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刘浩屿整理一下思绪,离开了淮安府,继续向前走着……

小伙伴们的评论

还没有评论哦,快来首发吧

写评论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