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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案发现场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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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案发现场的第三人

2017年10月14日,浙江省缙云县壶镇警方接到一起报警,在一处山沟里发生了一起车祸。

等警方赶到现场发现,驾驶员名叫李刚,已经死亡多时。

刚开始,警方以为是因为当地头天晚上雾气太重,导致驾驶员看不清道路发生的普通车祸,但现场勘察发现事情有些蹊跷:

第一,事故车辆除了保险杠掉落,车灯损坏,车身有几处凹陷外,再无其他严重损毁。

第二,从车祸现场判断,车辆是从桥上冲下山沟的,但死者身上没有血迹和撞击的伤痕,这与行驶中车祸事故事实不符。

第三,车子的挡位挂在空挡位,起吊时,车轮还能自主转动。

另外,赶到事故现场的死者父母,当场指控是儿媳吕红害死了儿子。

从父母口中了解到,李刚夫妇感情不和。

警方初步以为是老人家骤失亲人,情绪激动说的气话。

但接下来的发生的事,却让警方察觉到了事情的不简单。

当警方准备带吕红去警局做进一步事故处理时,吕红却不见了。

陪同吕红一起来到现场的男子说,吕红回家给丈夫拿衣服去了,但直到现场清理结束,吕红都没有再现身。

随后,死者的妻子吕红又托人给警方带话,希望能早点结案,并特别交代不做尸检,理由是给丈夫保留完整的尸体。

事出反常必有妖,车祸现场的疑点,和吕红的反常举动引起了警方的重视。

于是,案件转交到刑警队做命案调查。

据调查,吕红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

小时候,父母就将她与养父母家的小儿子做了调换。

2000年,吕红到了适婚年龄,吕红的亲生父母就逼她和调换的儿子结婚。

对此,吕红坚决不同意。

为了对抗父母的逼婚,吕红嫁给了刚认识不久的李刚。

结婚后,吕红和丈夫李刚一起开了厂子,后来又买了房,并生下了一个漂亮的女儿。

吕红憧憬着一定要活出个人样让父母看看。

然而灾难却不幸降临,女儿三岁时,突然得了脑膜炎,夫妻俩卖掉房子和工厂,还是没能将女儿唤醒过来。

眼见着就要人财两空,同样重男轻女的公婆一家要吕红放弃女儿,希望留下家产,孩子以后还可以再生。

但吕红坚决不同意,决心不惜一切也要救女儿,她花掉了所有的钱,又四处借债。

皇天不负有心人。

最终,竟然真的救回了昏迷5个月的女儿,虽然留下了后遗症,但女儿与正常人并无差别。

经此一事,吕红花光了所有的钱,还欠了一堆外债。

丈夫开始后悔,觉得当初如果没有和她结婚就不会过上这样的日子。

而吕红彻底看清了公婆一家的嘴脸,夫妻俩的感情也到了破裂的边缘。

但吕红又怕遭到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嘲笑,因此并没有和丈夫离婚,只是分开居住,在法律上依旧保持着夫妻关系。

在警察一再的追问下,吕红编造了一段丈夫死亡的原因。

据她交代,自女儿生病后,夫妻俩经常吵架,一家人生活的非常困难,因此两人相约一起自杀。

事发当天,两人原本是要一起开车自杀的,但丈夫李刚突然提出,要吕红先安顿好女儿,给他料理完后事再自杀。

于是,吕红开车将丈夫送到案发地点后,就自己走路回家了。

这样的说辞,警方当然不会相信。

监控画面显示,案发当天,确实是吕红开车到案发地点的,但丈夫李刚没有坐在副驾驶,而是躺在后座上。

吕红解释是丈夫困了,在后座睡觉。

这让警方更不相信了,一个马上要自杀的人,会有心情犯困睡觉吗?

另外,警察还发现,吕红当天并不是走路回家的,而是搭了一辆摩托车。

对此,吕红解释是在半路遇到的这辆摩托车。

但警方发现,这辆摩托车并不是半路才出现的,而是在吕红从家中出发时,就一直行驶在吕红车子的前面。

很显然,是摩托车一路带着吕红开车到达案发现场的。

事后,摩托车又载着吕红回到了家中。

对此,吕红又给出了另一个说法:

她说,夫妻俩相约自杀后,丈夫提前联系了摩托车,目的就是让摩托车接送他到案发现场的妻子回家。

这样的说辞当然就更离谱了。

而且,吕红也拒绝交代摩托车的任何信息。

面对吕红一再漏洞百出的鬼扯,警方决定先找到那辆摩托车。

经过几天的走访调查,终于发现这名摩托车司机叫李剑,曾是当地一家企业的老板。

后来因为企业效益不好,又染上了赌博,欠了一堆外债,就到跑到南宁打工去了,很少回壶镇。

但案发这段时间,李剑回了一趟壶镇。

当警方想要找到这个李剑时,他已经又到南宁打工去了。

很显然,摩托车司机李剑就是这个案子的突破点。

在南宁警方的协助下,终于将李剑逮捕。

经过连夜审讯,李剑交代了真实的案发过程。

原来,李剑是吕红的初中同学,但两人并不怎么联系。

后来,吕红的闺蜜嫁给了李剑,两人才有了偶尔的联系。

有一天,吕红突然联系李剑,要他杀死自己的丈夫李刚,并承诺事成之后给李剑50万报酬。

李剑打工没挣到钱,又欠了一屁股债,正是用钱的时候。

于是,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下来。

案发前几天,李剑偷偷回到壶镇,在附近的山路勘察了几个适合制造车祸的地点。

10月13日晚上8点多,吕红给李剑打电话,说在丈夫李刚的茶里下了安眠药,人已经昏睡过去,要李剑立即带她到选定的地点去。

于是,晚上9点左右,李剑骑着摩托车,带领吕红开车来到提前选好的案发点,但当时李刚只是昏睡过去,并没有真正死亡。

于是,李剑将提前准备好的煤气罐打开,放到车内,几分钟后,两人确认李刚已经死亡,再将李刚搬运到驾驶位,扣上安全带,挂上空挡,车子就顺着道路滑到了桥下山沟。

随后,李剑骑车带着吕红回到了家中,而李剑也连夜回到南宁继续打工。

面对李剑的证词和钢铁般的事实,吕红也终于说出了杀害丈夫的真实原因。

原来,自吕红和丈夫分居后,他们依旧住在同一栋楼里。

吕红带着女儿住三楼,丈夫李刚住在二楼,虽然两人感情不和,但看到女儿的份上,还是会有来往。

2016年12月的一天,女儿哭着告诉吕红,她在浴室洗澡的时候遭到了李刚的偷窥。爱女心切的吕红于是动了杀心。

吕红从小在重男轻女的家庭环境中长大,受尽委屈和伤害,再加上父母逼婚,和后来女儿生病时公婆一家对女儿的态度,这让吕红心理极敏感和充满仇恨。

她认为,丈夫明知女儿在洗澡还进入卫生间,是禽兽不如的故意行为。

这伤害比之前她所遭受的所有伤害都大,为了女儿不能容忍。

她谋划了很久,并最终联系上初中同学李剑,共同完成了这次杀夫行动。

后来,警方对吕红家的卫生间进行了检查,发现卫生间的门轻轻一拉就可以打开。

警方猜测,李刚有可能是无意中拉开了卫生间的门,没想到触碰了吕红的逆鳞,招致杀身之祸。

当然,这只是猜测,真相究竟如何,恐怕只有死去的李刚知道了。

被捕后,吕红对杀夫行为没有丝毫后悔之意,她坚持认为丈夫李刚该死。

案件真相令人唏嘘,李刚的家人对此事感到非常震惊和悲痛,他们表示从来没有想到吕红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

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有的故意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吕红和李剑明知自己给李刚下安眠药、打开煤气罐、将其放入车内、推下山沟等行为会导致李刚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具有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

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危害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后,导致被害人死亡。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即没有前者就不会发生后者。

在本案中,他们实施了非法剥夺李刚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李刚死亡,且两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吕红和李剑合伙杀死李刚,吕红对作为丈夫的李刚下此毒手,主观恶意极大,因此应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吕红和李剑合谋杀害李刚,并伪造车祸现场,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共同作案分子共同实施犯罪或者相互串通实施犯罪,并且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共同犯罪的刑罚分为主犯和从犯。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吕红是主谋,李剑是帮凶,因此吕红是主犯,李剑是从犯。

吕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李剑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的刑罚应当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动机、目的、手段、后果、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

吕红与李刚原本就不是因为相爱而结婚的,后来又因为女儿生病而陷入困境。

而李剑则是因为好赌而负债累累。

两人都想通过这起案件改变自己的命运,却没想到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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